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
作者:雪莉  来源:医患网  发布日期:2008-03-28 11:16:25  浏览:74次  
本文来自: 中国眼网(www.eyenet.com.cn) 详细出处参考:http://www.eyenet.com.cn/info.php?id=10338  根据我国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,因为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,直接导致病员死亡、残废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。卫生部在对该法的说明中,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:
  1、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,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(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);
  2、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,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,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;
  3、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(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);
  4、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“死亡、残废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”,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;
  5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  以上是认定医疗事故的原则,在处理具体事件时,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根据您来信中提到的情况,您可以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,也可据此结论,以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失误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本文来自: 中国眼网(www.eyenet.com.cn) 详细出处参考:http://www.eyenet.com.cn/info.php?id=10338
中国眼网郑重声明:
  1. 注明“来源:中国眼网”的作品,版权均属于中国眼网所有,未经中国眼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中国眼网授权使用的作品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中国眼网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中国眼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  2. 凡中国眼网,注明“来源:XXX(非中国眼网)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中国眼网赞同其观点,同时中国眼网对其真实性不负责。
  3. 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及其它问题需同中国眼网联系的,请在30日内发送EMAIL至:eyenet.com.cn@163.com

评论数据  现在有  人对本文发表评论

正在获得评论数据,请稍后...

发表评论评论数据

姓 名: Email: 验证码: 您还可以输入500个字符
   
辽ICP备05019381号 www.eyenet.com.cn 本站版权归属中国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
地址:中国辽宁沈阳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28号(邮政编码:110034) 电话:024-88062461 E-mail:eyenet@yahoo.cn